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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4-15浏览次数:1323

   

福建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文科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有关文科基地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科基地是直属学校或依托学院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学校为基地设定一定的科研编制,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建设经费。

第三条 文科基地是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高层次学术平台,担负着组织科研创新团队、产出重大研究成果、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提供社会咨询服务、培养优秀科研骨干、促进学科建设发展的重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文科基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部属基地直属学校领导、与学院平行,其他基地挂靠学院。文科基地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文科基地主任由学校聘任,一般不超过65岁,学校与基地主任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基地主任每届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3届。

第六条 文科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基地的全面工作,筹措和批准使用经费;

2.负责全面实施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

3.制定基地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

4.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七条 文科基地设学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议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3.拟订年度研究项目指南;

4.负责本基地研究项目的评审和重大成果的评议工作;

5.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聘任,聘期不少于3年,年龄不超过65岁。研究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聘期为3年,由校内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组成,其成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1/3。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学校科研处备案。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研究基地从事课题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

第十三条 为保证文科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所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校外专兼职研究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1/3。要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将研究基地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向研究基地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以支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制定的《福建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文科基地的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文科基地应把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同时,要主动从省内外有关部门承揽各类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并以项目数量和项目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重要评估标准。每个基地都必须拥有除基地建设重点项目之外的国家级、部省级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文科基地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校内外优秀社科研究人才,加大开放力度,促进校内外合作与交流。文科基地的重大招标项目,要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加强项目研究的过程管理,规范项目研究成果的归属,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冠名的基地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八条 文科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校内外兼职人员由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均应署本研究基地(如福建师范大学xx研究中心)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应建立专门的图书资料室,配备专兼职图书资料人员,做好图书资料编目工作,并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关于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给部省共建研究基地和省级研究基地确定年度经费预算。各基地必须按照经费总额进行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提供给文科基地的经费,包括行政事业费、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费、图书资料费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提供给文科研究基地的经费,不得用于自选项目的经费。凡没有任何科研项目,又不能以课题组成员的身份参与基地其他科研人员主持的项目研究的基地科研人员,应考虑调整出研究基地。

第二十四条 文科基地的年度经费实行包干制,由基地主任按照基地建设计划负责安排和支配,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向学校申请追加经费。

第二十五条 文科基地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并在每年年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决算。

第五章     学术活动与学术交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文科基地每年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有关文科基地管理文件精神召开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有关事项按《福建师范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基地自行组织联系的出国访问考察,或接待境外、国外学者的访问活动,有关事项按《福建师范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文科基地应做好学术成果的推广与交流,采取科研成果汇编,专著出版等多种方式,加强学术交流,扩大影响。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 各文科基地要指派专人负责基地统计年报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填写、报送统计年报表。

第三十条 各文科基地须于每年年底填报年度工作报告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科研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研究基地开展检查与评估,对评估优秀的基地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依托学院或基地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二条 各文科基地除执行本办法外,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有关基地管理的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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