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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公管〔2013〕27号: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05浏览次数:438

各本科学生班级:

经学院研究,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13115

附件: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引导和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闽师学工201130)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面向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评选项目和标准

第三条  评选项目

院三好学生;

院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条  评选标准

 ()院三好学生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当学年综合考评的政治思想道德表现良好;

2.学习勤奋,当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校优秀学生三等及以上奖学金;或当学年获得单项奖学金,且当学年表现突出,为学院赢得荣誉。

3.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受到同学好评,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4.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院优秀学生干部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当学年综合考评的政治思想道德表现良好;

2.学习勤奋,当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或工作成绩突出,并经班级50%以上同学提名推荐的;

3.当学年担任学生干部(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学期),能团结同学、积极工作、乐于奉献,热情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所在集体获得过院级以上的奖励或在组织同学开展各项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4.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同学好评,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第五条  对于连续两个学期以上保持免监考的班集体,在“院三好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中比例各增加3%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1.在综合素质考评、评选、各种考试、申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项目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2.受到学院、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在学校课堂纪律抽查中有迟到、早退、旷课记录者;

4.在宿舍管理或校园文明建设中有违规记录者;

5.当学年有课程不及格者。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学年的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及校级评优结束后开始。当学年已获得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的同学不再参评学院先进个人。

第八条  评选程序

1.宣传发动。各年级通过会议传达、文件张贴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评选的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2.班级提名。班级两委组织同学根据评选要求,民主推选出先进个人候选人,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

3.年级推荐。年级评优推荐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对侯选先进个人进行审核、推荐。

4.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评优工作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对侯选先进个人进行审核,评选结果在学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学院审批。

5.公布表彰。根据学院审批后下达的文件在院内予以公布表彰。

第九条  学院成立本科学生评优工作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学院的评选推荐工作。本科学生评优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学生会主席和团委副书记、学习实践部部长和学生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组长。

第四章  评选监督

第十条  学院先进个人的评选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推荐出的候选人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接受学校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评先进的,学院将追回荣誉及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班级或年级推荐人选不符合申请条件,其空缺名额不予递补推荐。

第十二条  各班级、各年级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认真组织,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要把评选工作与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学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并做好先进个人的宣传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评选工作的教育、激励功能。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对学生个人和集体的评选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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