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发挥学校办学特色优势,加快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努力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试行辅修专业教育,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的课程。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由学校发给相应的辅修学位证书。
第三条 开办辅修专业的应是校本部具有招生资格的、已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且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本科专业。相关学院要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课程设置与教学组织
第五条 辅修专业教育的课程设置应包括专业核心课程以及该专业最必要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在内的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主要实践环节。总学分不得低于60学分,每学期安排的课程学分数原则上不高于15学分。课程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并严格按照既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六条 报名修读的学生数超过30人的,应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授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或双休日。学生数少于30人的,可单独编班,也可编入开办学院相应的主修专业教学班。
第七条 辅修专业教育的教学管理由开办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开办学院主要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任课教师的聘任,以及课程编排、课程考试、成绩统计录入和档案管理等。教务处负责接受开办申请和开办资格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审定、教材预订、教学质量监控、证书授予资格审定以及证书印制和发放等。
三、修读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福建师范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累记学分达到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时段内的学分要求,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含);
(四)达到相关知识、能力的要求(由辅修专业开办学院负责考核);
(五)主修专业学费已按规定缴清;
(六)学生不得修读与主修专业核心课程相同超过3门的其他专业(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审核)。
第九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从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即可申请修读。
第十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教务处协同开办学院公布下学年开设辅修专业教育计划。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可先进行网络报名。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前,申请修读的学生填写《福建师范大学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秘书进行资格审核、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汇总并转交开办辅修专业的相关学院。
第十一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由开办学院对申请修读学生进行必要的考核,并将通过考核、可以修读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批,同时由开办学院负责通知学生缴交学费和办理听课证等相关工作,保证学生顺利修读。
四、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教育的教学工作在教务处指导下,由各开办学院负责施行。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其学籍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接受考勤并完成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且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除执行《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外,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课程性质、课程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学生在主修专业取得学分后,可提出免修申请,经开办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可予免修。
(二)学生可以提前或延后修读若干课程,但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三)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
(四)辅修专业的考试(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每学期开设的课程考试(考核)原则上在该学期期末考试后一周内结束。
(五)当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考核)安排出现冲突时,学生应向辅修专业开办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由开办学院另行安排考试(考核)时间。
(六)学生辅修专业课程考试(考核)不及格的,可以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应重修;需重修的学生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向开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开办学院必须单独建立修读学生的成绩档案,课程全部结束后,由开办学院将课程成绩档案报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八)未办理修读手续而参加听课和考试(考核)者,成绩无效。
(九)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获得的学分,可抵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不含艺术类的2学分)。
(十)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每修完1学分可在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的当学年学业表现中一次性加平均学分成绩0.1分。
(十一)学生应在主修专业毕业前或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学业。主修专业毕业时,辅修专业学业未完成的不予延长辅修专业学习年限。
(十二)学生退学(含自动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等处分,因主修专业学籍的丧失,其辅修资格自动中止。
第十五条 学生中途不愿继续修读的,可提出退修申请。申请退修的学生填写《福建师范大学辅修专业退修申请表》后,到开办学院、主修学院和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第十六条 对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考试(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分累计超过5学分的,开办学院应及时提出学业预警。
五、证书发放及电子注册
第十七条 修读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证书:
(一)对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系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二)对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系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发给辅修学位证书。
(三)未能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已修完并获得的累计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含)的,由学校发给辅修证明。
第十八条 获取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位证书的学生名单,可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网址:)中的“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辅修专业证书》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除福建省教育厅临时性政策调整外)。学生能否以辅修专业参加就业(如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等),应以各省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六、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教育实行学分收费听课制,文、理、工科和体育类专业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2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分150元。免修的课程不收费,重修学费收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
第二十条 学生应在开学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学分数,凭开办学院出具的缴费通知单(或报表),到财务处缴纳当学年学费和教材费(也可通过银行自动扣款),再凭交款收据到开办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开办学院要对已缴费的学生及时进行统计和注册。
第二十一条 中途退出修读的,已经开课的课程学费不予退还,未开课的课程学费可以退还。退修学生可以持主修学院、辅修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开具的《福建师范大学辅修专业退修申请表》及原缴费单据到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达到辅修专业要求但因主修专业无法毕业而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位证书的学生其学费不予退还。
七、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起开始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双专业和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闽师教〔2010〕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福清分校开办辅修专业教育的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辅修专业修读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