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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27浏览次数:1206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拓研究生视野,激发研究生内在学习动力,全面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我院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水平,经学院研究决定,制定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实施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计划

第二条 资助对象:学制年限内的部分特别优秀的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和正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年资助人数: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当年度研究生申请情况而定。

    条 资助标准:每生31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访学期限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访学期限为3~12个月,访学起始时间应该在本学年内

第六条 访学内容应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关,具有较强的学科前沿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

条 访学单位应是国(境)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思想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秀;

(三)科研潜力大,成果突出;

(四)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听说能力,符合访学国家和访学单位的相关语言要求。

第四章  选拔程序

 选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导师和专家推荐、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评审、择优录取”的选拔方式。

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申请表;

(二)访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及复印件(含中文翻译件);

(三)本科和研究生期间的成绩单及复印件;

(四)外语水平证明及复印件

(五)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六)近五年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七)访学计划书(中外双方导师签字认可);

(八)两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家(副教授及以上)的推荐信。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筛选、排序,择优确定资助对象,并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条 资助对象及其担保人(校内研究生导师)与学院签署《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协议书》,担保人承担访学研究生按时完成访学计划并按期回国的责任。

第十条 获资助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条 获资助研究生在国(境)外访学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访学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学院及导师应加强与获资助研究生访学单位和研究生的联系,履行培养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获资助研究生在访学期间应保持与国(境)内导师和学院的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生活工作情况。

第十 获资助研究生访学结束后,按期回国报到,提交《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访学考核表》和相应学术科研成果,并于访学结束两周内在学院作一次公开访学的学术报告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从学院学科建设经费开支,主要用于研究生访学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含国际国内)、签证费、医疗保险生活费以及住宿费等。

十九 回国办完报到手续,经考核合格的,可报销全部资助金额。

第二十条 延长访学期限的须经申请人国内研究生导师、学院同意,超出时间外的费用由研究生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未按期完成访学计划、回国后未作学术报告的研究生中途中断访学的,视情况报销部分资助金额。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按时回国的访学研究生,学院不予资助相关费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三条 访学资助参考标准见下表:

实际访学时间

资助上限(人民币)

备注

3个月

3万元


4个月

4万元


5个月

5万元


6个月

6万元


7个月

6.65万元


8个月

7.30万元


9个月

7.95万元


10个月

8.60万元


11个月

9.25万元


12个月

10万元


注: 1. 资助在限额内冲账报销,含签证费、往返旅费和基本生活学习费用,超支部分由访学个人承担;

 2. 冲账报销时请随带《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访学考核表》;

 3. 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干使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零用费等,每人每月标准如下:美洲、欧洲、大洋洲国家及新加坡6500元人民币,日本、香港6100元人民币,台湾4300元人民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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