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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发布时间:2014-11-15浏览次数:866

为做好我院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营造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的优良学风,充分发挥学业奖学金的激励与资助作用,根据《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师研〔2014〕2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评审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院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参评(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除外)。

二、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国家、省和学校、学院以及所在年级、班级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思想积极追求上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学院或学校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品质优良,学风端正,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实践服务,参评学年成果突出。

三、评审办法

(一)研究生新生

1.推荐免试生可直接享受入学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按本科期间所修课程的平均成绩排名及参与“科研成果”和“实践服务”等情况,经综合评定后,确定其获得奖学金等级。

2.非推荐免试生按研究生入学当年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成绩(换算成百分制,比例占70%)和复试成绩(比例占30%)的总分进行排名,并进入同专业前60%。

3.非推荐免试生根据研究生入学前参与“科研成果”和“实践服务”等情况,折算成实际得分进行排名。同等条件下,经济困难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可优先享受入学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二、三年级研究生

1.学习成绩良好,无补考或重修课程,且每门课程考试成绩均不低于80分,课程平均成绩(按研一所修课程成绩计算)排名须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70%。

2.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参与“科研成果”和“实践服务”等情况,折算成实际得分进行排名。

3.同等条件下,经济困难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可优先享受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四、计分办法

(一)科研成果。

1.署名要求:研究生新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为独立完成或署名第一作者,并以入学前所在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二、三年级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为独立完成或署名第一作者,并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2.刊物要求:研究生应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正式发表学术论文。

3.论文要求:研究生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与所学专业相关。如在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CSSCI来源期刊级别以下且在相同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学年只认定1篇。

4.计分标准(二位合作者:6:4;三位合作者:5:3:2。学术论文发表在增刊上的,按其计分标准的1/3计算其得分。学术论文如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和《新华文摘》转载的,可重复计分):

①校定A类学术期刊:20分/篇;校定B类学术期刊:10分/篇。

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CSSCI来源期刊:6分/篇。

博士学位单位学报:3分/篇;具有研究生教育资格的本科大学学报:1.5分/篇。

一般本科院校学报:1分/篇。

省级学术刊物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论文集:0.5分/篇。

A类出版社出版的编著,每3万字计1分;其它出版社出版的编著,每3万字计0.5分。

(二)实践服务(研究生新生参照本科期间实际担任的职务、获得的荣誉和比赛奖励计分。同类别取最高奖项,不累加)。

1.担任学生干部(需满半年以上)

(1)担任校学生会或研究生会主席,计5分。

(2)担任校学生会或研究生会副主席、校团委相关部门部长、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院研究生团总支书记、院研究生会主席,计4分。

(3)担任校学生会或研究生会部长、校团委相关部门副部长、校各类社团会长、学生会副主席、院研究生团总支副书记、院研究生会副主席,计3分。

(4)担任校学生会或研究生会副部长、校各类社团副会长、院学生会部长、院研究生会部长、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书,计2分。

(5)担任党支部副书记、院学生会副部长、院研究生会副部长,计1分。

(6)担任校院两委干事、各类社团成员、党支部其他成员、班委其他成员,计0.5分。

2.获荣誉奖(奖学金、文体单项奖等荣誉除外)

院级计1分,校级计3分,省级计6分,国家级计10分。

3.各类征文、专业论文和专业演讲比赛获奖

院级:一等奖计1分,二等计0.6分,三等计0.4分;校级: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省级:一等奖计6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2分;国家级:一等奖计10分,等奖计7分,三等奖计5分。

以上获得优秀奖的,按三等奖折半进行计分;获得团体奖的,按其获奖级别和参与全体成员的平均分进行计分。

五、奖励名额、等级分配

根据学校当年下达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和等级分配指标,学院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和等级分配,按所在年级研究生人数60%予以确认,其中,一等奖学金占该年级研究生总人数10%,二等奖学金占该年级研究生总人数20%,三等奖学金占该年级总人数30%。

六、评审程序

(一)递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和《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审核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学院评审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择优原则,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分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和等级指标,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三)学院公示

推荐人选名单确定后,学院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申请审批表》在学院宣传栏和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四)材料提交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研究生初审名单表》和《申请审批表》等材料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核、公示和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七、其它事项

(一)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除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外,其它有关奖励标准以及发放与管理等要求均按学校的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由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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