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先进,表彰在学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以下简称“优秀MPA研究生”、“优秀MPA研究生干部”),根据教育部及国务院学位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培养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所有在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每学年进行一次评选。
第三条 评选比例
(一)优秀MPA研究生无比例限制,符合评选条件均可参评。
(二)优秀MPA研究生干部按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数6%的比例推荐。
第四条 优秀MPA研究生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并具备至少一项下述条件:
1.在参评学年获得福建省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大赛二等奖(含)以上。
2.在参评学年参加中国研究生公共管理案例大赛,并进入全国100强。
3.在参评学年获得学院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
(三)在校期间遵守学术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评选学年须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参加课程和各项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如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专门技术培训和讲座学习等),符合出勤要求(研究生参加课程学习的时间须达到规定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二)且成绩合格者(选修课程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成绩达到70分为合格)方可参评。
第五条 优秀MPA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一)具备优秀MPA研究生(一)、(三)项条件。
(二)参评学年担任MPA班委(含)以上职务,任期不少于1学年。
(三)有奉献精神,热心为集体工作,能团结同学,为广大MPA研究生服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MPA研究生中享有较高的威信,能起骨干和带头作用。
第六条 评选原则与程序
每年6月份开展评审工作,评选工作应坚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勿滥、保证质量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评选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员申报。
(二)以班级为单位对申报学员进行民主评议。
(三)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中心在广泛听取意见、严格坚持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员,并报学院领导审核。
(四)经领导审核后,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正式确定评选结果。
(五)评出的“优秀MPA研究生”“优秀MPA研究生干部”由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师范大学MPA教育中心在下一学年MPA新生开学典礼上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 评选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获评的,学院将追回荣誉及证书,并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7级MPA研究生开始试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