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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7浏览次数:144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强化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完善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考核和分流机制,切实提高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师大研〔20198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院培养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凡我校在读培养的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均须按时参加中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时间

(一)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后方能申请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从取得相应学籍后算起)。因故申请延期考核的,应在延期申请获批后3个月内完成考核(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因故申请延期开题研究生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并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中期考核。)

(二)学院一年进行两次中期考核安排,两次中期考核时间分别安排在每年6月底和每年10月至11月之间。

第四条  考核内容

学院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对照检查MPA专业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主要考核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以来思想品德、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身心健康等方面情况。考核采用书面考查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以书面考查为主,面试为辅。书面考查采取提交科研进展报告形式进行。科研进展报告中存在问题及漏洞的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学院将组织面试与辅导,面试包括学生汇报和答辩两个环节。

第五条 组织和实施

(一)中期考核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学院按专业学位点(领域)成立中期考核专家小组,对MPA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专家小组一般由本学科(类别)或相关学科(类别)的校内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导师组成,中期考核专家小组人数3-5人。

(三)中期考核实施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审核、学院组织考核、研究生院备案的工作制度和考核程序。

第六条  考核结果

(一)中期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格”“不合格”。中期考核结论分为“通过”“延期重新考核”“不通过”三种。中期考核成绩为“优秀”“良好”“合格”者视为通过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成绩为“不合格”者,若考核专家组认为经过该生进一步努力,有可能继续完成学业的,考核结论认定为“延期重新考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中期考核“不通过”:

1.思想品德不合格;

2.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3.科研能力或实践能力较差,无法完成学位论文。

(三)考核成绩由中期考核专家小组确定,如遇重大分歧无法评定者,应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考核分流

(一)中期考核实行分流机制。

(二)中期考核通过者,方可进入研究生培养的下一阶段。

(三)第一次考核结论为“延期重新考核”的研究生,给予3-6个月的考察期,之后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结论仅分为“通过”与“不通过”。

(四)考核结果为“不通过”的研究生,应终止其学业,按照有关规定做退学处理。

)学院应在中期考核结束后的一周内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并告知研究生本人,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六)中期考核不通过予以退学的研究生名单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按有关规定做退学处理。

第八条  其他

(一)研究生对考核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二)本办法从2019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19级之前的研究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公共管理学院院负责解释。

 

积极参与,共同做好第五轮学科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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